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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坚朗五金(00279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令定见书

时间: 2024-04-18 18:34:38    来源:江南娱乐注册平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受贵公司的托付,指使律师到会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矩》”)、《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令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令事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令事务执业规矩(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令事务执业规矩》”)等有关规矩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矩,就本次会议的招集与举行程序、招集人资历、到会会议人员资历、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成果等事宜,出具本法令定见书。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招集与举行程序、招集人和到会现场会议人员资历、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成果的合法性宣布定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方案内容及该等方案所表述的现实或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宣布定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进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历、网络投票成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体系和互联网投票体系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现已按照《股东大会规矩》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触及的相关事项做了必要的核对和验证,所宣布的结论性定见合法、精确,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4.本法令定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意图运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处。本所律师赞同将本法令定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抉择一同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矩》《证券法令事务管理办法》《证券法令事务执业规矩》等有关规矩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力,对贵公司供给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做了核对和验证,现出具法令定见如下: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举行并由董事会招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27日、 2024年 4月 8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揭露发布了《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告诉》《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添加暂时提案暨举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弥补告诉》(以下简称“该等告诉”),该等告诉载明晰本次会议的举行时刻、地址、举行方法、审议事项、到会目标、股权挂号日及会议挂号方法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公司总部会议室按期举行,由贵公司董事长白宝鲲先生掌管。本次会议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体系来进行网络投票的详细时刻为2024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体系来进行网络投票的详细时刻为2024年4月17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方法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告诉所载明的相关联的内容一起。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矩》及《公司章程》的规矩。

  本次会议的招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矩》及《公司章程》规矩的招集人资历。

  依据现场到会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托付书和个人有用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应的网络投票计算成果、到本次会议股权挂号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承认,本次会议经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算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4,700,0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82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到会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到会人员的资历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矩》和《公司章程》的规矩,合法有用;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历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体系和互联网投票体系来进行认证。

  经查验,本次会议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矩》及《公司章程》的规矩,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告诉中所列明的悉数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成果如下: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赞同224,687,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45%;

  对立12,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55%;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经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请求归纳授信额度的方案》 赞同224,650,591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780%;

  对立49,42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220%; 放弃1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九)表决经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做担保额度估计的方案》 赞同224,621,493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651%;

  对立78,518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349%; 放弃1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十一)表决经过了《关于延伸公司向特定目标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抉择有用期的方案》

  赞同80,501,296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498%;

  对立40,398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502%;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十二)表决经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伸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向特定目标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用期的方案》

  赞同80,501,296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498%;

  对立40,398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502%;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十三)表决经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分红报答规划(2023年-2025年)〉的方案》

  赞同224,691,612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99.9963%;

  对立8,40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37%; 放弃0股,占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一起担任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成果兼并计算、确认终究表决成果后予以发布。

  经查验,上述榜首至八项、第十项方案经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上述第九项、第十一至十三项方案经到会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矩》及《公司章程》的规矩,合法有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以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及《公司章程》的规矩,本次会议的招集人和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均合法有用。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令定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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