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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时间: 2024-05-01 11:14:20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463,862,347.44元,加上报告期利润358,383,215.45元,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35,838,321.55元,减去本期已分配股利256,462,467.85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29,944,773.49元。

  本着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同时为积极贯彻落实“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2024年3月3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持有股份19,219,800股,按公司目前总股本5,135,586,557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5,116,366,757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现金分红金额为409,309,340.56元(含税),占2023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3.80%。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3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120,970,584元,视同现金分红,同时2023年度公司预计拟派发的现金红利为409,309,340.56元(含税),因此合并计算后2023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530,279,924.56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6.7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并按照上述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全体监事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此预案无异议,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2023年度财务报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商誉等进行了全面核查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相应计提信用减值损失97,151,069.97元及资产减值损失828,646,499.48元。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而采用未来12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按照会计政策当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97,151,069.97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9,915,367.00元,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7,235,702.97元。

  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23年末,公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损失。2023年公司计提存货跌价损失765,370,974.70元。

  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023年末,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查,2023年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17,067,957.81元。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设备已经损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公司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2023年末,公司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2023年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23,210,851.30元。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对与商誉相关的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再将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各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2023年末,公司评估了商誉的可收回金额,2023年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22,996,715.67元。

  公司2023年度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计为925,797,569.45元,计入公司2023年度损益,导致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少925,797,569.45元,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与信用减值损失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董事会认为:本次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后作出的,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随着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把控公司整体的合理负债率与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为保证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资金足量,有效促进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有效实施,公司及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GEMHONGKONGINTERNATIONALCO.,LTD)、湖北绿钨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格林美(深圳)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PT.QMBNEWENERGYMATERIALS)、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因原有授信额度到期以及新增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9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主要用于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银团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资金交易、融资租赁等业务。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授信额度以公司总量为限,在总量范围与授信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可以在公司各授信主体之间自由调配使用,可以用于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方式。具体授信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对应的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授信期限、担保方式以公司及下属公司最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在办理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下属公司授信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时,本决议均为有效,不再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有利于保障其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合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9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随着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把控公司整体的合理负债率与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为保证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资金足量,有效促进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有效实施,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GEMHONGKONGINTERNATIONALCO.,LTD)、湖北绿钨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格林美(深圳)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PT.QMBNEWENERGYMATERIALS)、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因原有授信额度到期以及新增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主要用于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银团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资金交易、融资租赁等业务。公司拟计划为上述公司的部分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657,5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七年,并授权董事长办理该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宜。至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801,480万元,占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32%。本次担保基本情况如下: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固体废物治理,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对外承包工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检验检测服务,医用口罩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饲料添加剂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东安路50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硕放振发路235号)

  经营范围:钴酸锂、三元材料的研发和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收集、贮存;汽车充电设备批发、零售;汽车充电服务;汽车维修;梯级利用电池能源产品的租赁、销售;梯级利用动力电池包、模组及其塑胶件、五金件、电子元器件、结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综合循环利用;废线路板处理;废旧金属的收集、贮存、处置及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废旧家电、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回收、分类贮存。废弃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销售及高新技术咨询与服务;各种物质与废旧资源的供销贸易;进出口贸易;废五金、废电机、废电器、废电线电缆的回收、拆解、综合利用及拆解物的销售;废塑料回收、分拣、加工及塑料产品的销售;铜及电解铜的供销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城市矿产资源产业园开发、运营与管理、物业服务、仓储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含贵金属催化剂废料的回收与利用);废旧物资交易咨询、中介服务;会议会展服务;铁粉及有色金属粉末、合金与压延制品加工、生产、销售;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的制造与销售;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汽车零部件及机械设备销售;厂房及设备租赁,循环经济产业与环保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废旧电池收集暂存,维护;废金属艺术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检验检测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池制造;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加工;安全咨询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蓄电池租赁;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二手车经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及原料、再生资源及其他资源的购销业务和海外项目的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废旧硬质合金制品、废弃钨、钼、钽、铌稀有金属制品的循环利用以及相关钨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废旧硬质合金制品及钨、钼、钽、铌报废材料的回收与销售,报废材料以及循环再造产品的进出口(以上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资源循环技术的开发与利用;环保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环保领域、动力电池材料、氢燃料电池以及系统产品、储氢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退役电池综合利用及销售;新能源汽车加气、充电;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的贸易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储能产品所用动力电池模组及其系统集成的设计、技术开发(不含电池芯生产);自动化智能装备产品开发、设计。再生资源收购、销售;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报废汽车拆解、回收;新能源汽车、储能产品所用动力电池模组及其系统集成的制造;动力电池模组回收梯次再利用;自动化智能装备产品的生产;二手车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关系: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制造产业,包括有色金属基础形式(金属锭,金属坯,金属板,金属棒,金属团,金属块,金属片,金属销,合金,金属粉末)的提纯,冶炼,混合和浇筑,主要是镍化工及副产品;镍化工电池及其副产品的制造产业,包括湿法冶金镍、硫酸镍晶体、硫酸钴晶体、硫酸正弦晶体、海绵铜、铬精矿;镍化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硫磺、硫酸、氢氧化钠溶液、石灰石、硫酸钠、次氯酸钠、絮凝剂、煤等新能源材料的制造产业;机电,机械和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贸易。

  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废物的处置(不含危险废弃物);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危险废物经营;餐饮服务;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选矿;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担保额度以公司总量为限,在总量范围与担保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可以在公司各被担保主体之间自由调配使用,可以用于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方式。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额度、品种、期限、担保方式以各授信主体最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截至董事会召开日,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801,48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3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376,949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39%,其中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18,879.8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对债务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北绿钨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格林美(深圳)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控股下属公司。格林美(深圳)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北绿钨资源循环有限公司、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经营业务正常,信用情况良好,公司能够控制其经营及管理,对其生产经营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上述接受担保的子公司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公司本次为上述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其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上述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下属公司的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等值1,657,500万元人民币,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交易品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为与公司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2、交易金额及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商业银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规模为不超过8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8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波动风险等,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交易目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部分外币业务,存在较多的外币结算业务,为提高公司应对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减少对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公司有必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与商业银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该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2、交易金额: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规模为不超过8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8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交易方式: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为与公司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该等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与公司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币种等方面相互匹配。

  4、交易期限: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5、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未来预计将超过该额度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2)履约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需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清算。公司依据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或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导致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以上情况将导致资金不能满足清算产生延期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1)公司财务部对汇率走势和汇价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销售、采购相关部门,作为对出口产品和采购进口材料价格谈判的依据或参考。

  (2)公司财务部定期获得银行提供的远期汇率、估值结果等,另外寻求其他交易对手的不同报价并进行交叉核对,并定期回顾已执行合同的结果,及时调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3)公司已制定《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参照《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控制流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来控制业务风险。

  (4)为防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延期交割,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对销售、采购情况进行滚动跟踪并定期汇报给财务部,若出现大客户的预测订单出现较大变动时,将及时更新销售收入预测并汇报给财务部。同时,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部分外币业务,存在较多的外币结算业务,为了提高公司应对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减少对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公司有必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与商业银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确认计量,公允市价基本按照交易对手提供的价格或公开市场可取得的价格确定,公司每月均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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